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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甘肃省残联主题报道
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全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应的保障与监管等活动。
《条例》包括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部分,共计四十九条。其中,《条例》多处对充分保障残疾人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采取适当措施,方便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第二十四条提到,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条例》的施行,将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