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对外担保需要什么程序
(一)企业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二)银行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三)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相关信息,明确银行可能发放贷款的金额和还款期限;
(四)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
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新旧公司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适用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公司法》修订前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除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三)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新公司实施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不应因此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四)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