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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提醒各相关企业及时进行2022年的年度报告公示。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或登录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baotou.gov.cn)网上服务-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中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进入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据悉,2022年度年报事项中,增加了“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等数据项,要求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意及时填报公示。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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