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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注意,这不是解除限售,是暂停对开发商预售款的监管的相关条例!
原文明确,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这也跟1个月前网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要变”契合,未来银行监管或改为政府监管。政府介入监管后,开发商资金挪用、提前支付等现象能够得到有效规避,交房更有保障!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开发流程中资金的合理配置,进而有助于房地产更加平稳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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