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曲靖法院
姜某与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小周,在女儿出生后,周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地点在贵州。
周某被捕后,姜某与周某分居已两年之久,姜某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且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双方已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感情已经破裂,遂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管辖依据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后,因为周某身份的特殊性,法庭送达人员立马联系了贵州某监狱狱政科,希望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但现有设备难以满足跨省视频开庭的条件,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遂决定到监狱开庭审理,在与姜某协商、狱政科工作人员协调后,该案定于3月1日10时在贵州某监狱狱政科办公室开庭。
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通过监狱无线单边视频通话设备开展审理。查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双方均不申请回避后,便开始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边查明案件事实,一边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同意离婚,因为自己服刑的事实,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同意女儿跟随其母姜某生活,也同意女儿改姓、迁户,但是要保障对女儿的探视权,基于自己不能亲自探视的实际,请求由自己的亲属代为探视。
随后,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