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 通讯员 赵涛 李小丹
“奔驰”“宝马”“路虎”商品侵权案,罚款10万元;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没收违法所得9万余元;违法印制东风“双飞燕”商标包装箱,罚款5.2万元……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有力打击各类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知识产权保障。去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涉及知识产权案件58件,涉案金额60余万元。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例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用“奔驰”“宝马”“路虎”包装制作假货
2021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到湖北一汽车尾气系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车间内存放标有“奔驰”“宝马”“路虎”商标的商品及未使用的包装物、标签和容器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商品实施查封,并委托上述商标持有人进行鉴定。经戴姆勒股份公司、宝马股份公司、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5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侵权商品涉及“路虎”尿素溶液、“奔驰”防冻液、“宝马”玻璃水等,还有标有“奔驰”“宝马”“路虎”商标的包装物、产品标签。部分侵权商品通过个人购进,购进价格明显低于该商品的正常市场售价,案发后因无法核实真实情况,故无法证明系当事人合法取得;另有部分商品是当事人自行购买原材料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进行灌装、封装后用于销售。此外,标有“奔驰”“宝马”“路虎”商标的980个包装箱是当事人在丹江口一家公司印制的;产品标签11391枚、容器388个,系其员工通过网络平台购进。
根据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其展示的商品标价,这批侵权商品货值52350元。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给予该公司10万元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康明斯”包装
2021年9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十堰市一汽车部件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种型号汽车配件外包装和两种规格的包装盒上标注有“康明斯”商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上述汽车配件及包装盒购进总价1791.2元,是当事人通过汽配同行购进,尚未进行销售。经鉴定,上述商品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情况报告,侵权商品尚未售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给予5000元行政处罚,没收依法侵权商品及包装盒。
未审核证明文件,帮人印制“双飞燕”包装箱
2021年5月27日,上级部门向十堰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案件线索,十堰一工贸有限公司承接印制的部分汽车配件外包装箱含有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涉嫌侵犯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该公司从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共印制含有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图案的各种型号汽车配件外包装箱5764个,金额为51870.2元。该公司在承接印制上述汽车配件外包装箱业务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等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承接印制含有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外包装箱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相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5.2万元行政处罚。
未获审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牟利
2020年7月28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线索信息,对十堰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如实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和为企业代理的364件专利。
经查,该公司自2018年1月成立以来,未经审查批准也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就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由于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前后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同,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应分别进行认定。
当事人自2018年成立至2019年3月1日之前,为我市4家企业代理23件实用新型专利代理业务,实际收取代理费47400元;2019年3月1日至接受调查期间,当事人为31家企业代理341件专利申请,实际收取专利代理费共计95058.32元。
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5058.3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