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三明中院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明法院干警走街入户、送法进企,普及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维权观,倡导商家诚信经营,共筑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普法宣传 合理维权
三明中院、三元法院
3月15日,三明中院民一庭法官联合三元法院民庭法官走访辖区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欧派食品有限公司,深入了解两家企业的经营状况、食品安全管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围绕企业食品安全、网络零售流通、售后服务保障、消费维权渠道等方面进行了座谈,并就企业提出的劳资纠纷、销售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同时就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问题向企业提出实质性建议,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践行企业责任、强化规范经营,提升诚信意识,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信任,持续做大做强食品行业诚信标杆。
沙县法院
3月12日,沙县法院组织干警到共建责任片区开展“安全消费、幸福生活”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干警们走街入户,通过资料发放、现场解答等形式,向商家、群众普及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泰宁法院
3月15日,泰宁法院法官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讲解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及获得赔偿权等法律知识,共解答相关法律问题6个,发放宣传资料30余份。
宁化法院
3月15日,宁化法院组织青年干警到翠园广场开展“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宣传活动。干警们通过现场解答法律疑问、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群众提出的“网购陷阱”、“老年人保健品”销售骗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耐心解答。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5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20余人次。
建宁法院
3月15日,建宁法院“金法槌”普法志愿服务队走进水南社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律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向商铺及过往群众发放相关法治宣传手册,告知解决消费争议正当渠道和方式,并对群众提出的消费欺诈、商品质量、商家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引导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干警们走进沿街商户,向商家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活动共发放法治宣传手册300余份,解答问题20余个。
将乐法院
3月15日,将乐法院组织干警到东门社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干警们向过往群众、沿街商铺发放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法宣传材料,并结合审判实践,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警惕消费陷阱,依法维权。活动共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21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8人次。
走访企业 诚信经营
泰宁法院
3月14日,泰宁法院民庭法官走访多家装修公司,通过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装修行业中消费者涉及的纠纷现状和类型,现场查看了相关板材标识、甲醛含量等具体信息,对经营者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通过查看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样本,对产品信息、售后服务条款等提出建议,引导装修公司规范订立装饰装修合同,倡导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知识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基本权利。此外,还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保护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现商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情形,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文稿:立案庭、宣传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