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番禺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幸端)昨天,记者由东莞市发改局官方网站了解到,该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扶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将阶段性降低部分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

落实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

根据《通知》,东莞阶段性降低自来水价格:3月16日至6月16日期间,对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指存在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管理地区的镇街(园区),下同〕辖区内工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按现行终端水价70%收取水费。按总表趸售水价执行的商住小区、村(居)委会,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终端水价。

阶段性降低市内趸售自来水价格。《通知》要求,3月16日至6月16日期间,在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供水企业对商住小区按现行趸售价96%执行,对村(居)委会按现行趸售价90%执行。

同时,落实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通知》提出,对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内的工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居民生活所需的用水确保正常供应,欠费不停。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需缓缴用水费用的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确保惠企水价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还提出,严格执行降价政策。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供水企业及实行总表趸售的村(居)委会、商住小区要严格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及时在营业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惠企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确保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红利。同时要认真做好水费的结算工作,因抄表时间与降价政策时段不一致形成的用水量差额,供水企业可按抄表周期执行降价政策,但须保证相关用水户受惠月份不少于3个月。

另外,东莞还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要求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村级水厂及商住小区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惠企水价政策落实到位。对拒不落实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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