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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从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最新规定,我市诊所备案有了最新的明确标准,只要达到诊所备案条件即可获得备案凭证开展医疗业务,让人们能更便捷地获得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医疗服务。

诊所以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服务为主,虽然不设住院病床或产床,但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可以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今后,单位或个人设置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只要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区卫生健康委事前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备案制管理的诊所不受区域规划和数量限制,各区不得设置区域性规划限制诊所备案。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诊所备案事项的操作规程已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示。鼓励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天津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办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如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将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尽管办理诊所备案的手续比审批制便捷了很多,但还是会对诊所备案作出相关要求,包括:个人设置诊所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主要负责人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等。(记者 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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