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关于案由变更应当在哪个环节体现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4月12日作出回复。
问:
在执法实践中,随着调查的终结,认定的事实与最初立案时定的案由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变更案由。请问在哪个环节、哪种文书开始可以变更,在书写方面有何规范?比如我们以某单位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为由立案,经调查未发现有使用的事实,遂以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过期食品原料为由给予责改、警告,在终结报告中,是直接使用已经变更的案由,还是在报告开头使用原来的案由,后面的总结陈述中再给予定性?
总局回复:
总局没有案由变更的相关规定。在调查终结前、陈述申辩或听证后、下达处罚决定前等阶段都有可能出现案由变化的情况,不必固定在任何一个时点。出现满足案由变更的条件后,以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签报领导审批的形式进行案由变更比较合理。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