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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讯(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汪礼艺)日前,衡阳市南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一审宣判,南岳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李某甲分别获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原本在南岳区经营一家旅行社,因生意惨淡债务缠身,便萌生伪造南岳区旅游景点门票以假充真进行出售牟利的想法,于是找到好友李某,向他提出一起印制南岳景区假门票。被告人李某也处于经济窘迫状态,就立马同意周某某的提议,两人一拍即合。
2021年9月,周某某和李某来到江西南昌寻找印刷厂,最终找到某印刷厂的生产经理李某甲,李某甲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在对方未提供任何相关授权文书的情况下接下这笔“订单”。周某某就从网上找来南岳景区门票模板提供给李某甲进行印刷制作。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通过李某甲先后印制南岳中心景区、南岳大庙景区假门票共计9万余张,其间因认为制作出来的假门票“太假”,周某某将制作出来的部分假门票予以销毁。2022年8月,周某某等人经过多次“改良”,终于制作出足以以假乱真的假门票,周某某遂将其中的2万多张南岳大庙门票以真假掺卖的方式销售给南岳区的部分商户,非法获利达百万余元。
2022年11月23日,南岳景区工作人员根据政策要求在将原有纸质门票回收兑换成电子门票的过程中,发现兑换的纸质门票中有假门票,随即报警。当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得知情况主动投案自首。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景区门票是一种有价票证,伪造景区门票、倒卖伪造的景区门票的行为妨碍了国家正常的票证管理活动,扰乱了景区旅游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杨露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