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主责主业服务中心大局
兰州市检察机关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案件。其中,两起涉及未成年案件,不予以公布。此次评选出的10件典型案件是兰州市检察院两年来办理的120余件案例中评选出来的,涵盖了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彰显了兰州市检察机关协调推进四大检察均衡发展的整体水平。兰州市检察机关将以典型案例常态化评选为重要抓手,以典型案例为引领,多措并举不断推动司法办案质效提升,为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作出更大的兰州检察贡献。
典型案例一
严某某等人、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诈骗、帮助信息
【基本案情】被告人严某某等8人搭建虚假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通过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发送包含虚假网站网络链接的“申办信用卡”“提额”类诈骗短信395万余条。被害人点击链接,按照网站提示输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账号、密码、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后,被严某某等人从后台非法窃取,并用被告人刘甲提供的多部苹果手机中的钱包功能绑定被害人信用卡。严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伊某某,伊某某雇佣刘乙等人申办多部“随行付”POS机邮寄给严某某,严某某等人通过“随行付”POS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并陆续将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刷转至刘乙等人绑定在POS机上的结算卡内。刘乙等人将卡内的资金取现扣除好处费后转至严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经鉴定,严某某等人诈骗18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5.663818万元,伊某某等人帮助严某某转移赃款总计229.663818万元,刘甲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80余部。
【处理结果】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严某某等8人依法提起公诉,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严某某等8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五年八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至200000元;以伊某某等11人犯洗钱罪,判处八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至60000元;以刘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50000元;以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蒋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案例二
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案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兰州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持有手枪、冲锋枪等各类枪支6支(非军用)及1020发子弹(非军用)。其中部分枪支、子弹交由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代为保管。2017年某天夜里,张某甲吸食毒品后,在其公司院内,公然开枪威胁与其有债务纠纷的叶某某等人,在他人报警后,又指使张某乙等人抛弃、掩埋涉案枪支、弹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甲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上述6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1020发子弹均为制式枪弹。
【处理结果】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基础上,认定张某甲构成自首,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张某乙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不排除其再犯罪的可能,宣告缓刑将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以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量刑不当为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详细阐述了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检察监督意见。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张某甲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撤销原判对张某甲、张某乙的量刑及缓刑部分,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某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某信用社
【基本案情】2015年6月16日,侯某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某信用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17万元用于购房,其妻武某同意共同偿还借款,王某、李某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某信用社向侯某发放贷款17万元。借款到期后,侯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3月7日,某信用社将侯某、武某、王某、李某起诉至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侯某、武某共同偿还本息及律师费,王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8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某信用社诉讼请求。侯某、武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
【监督情况】2020年4月2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类案金某申请监督案时,发现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线索,依职权受理本案。2020年4月2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查,2013年至2016年间,崔某经营的甘肃某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经营的甘肃某老年公寓,虚构公司集体购房事实,利用亲朋好友、公司员工对公司经济实力的信任,采取签订虚假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等方式要求侯某等多名受害人向某信用社办理贷款,同时要求受害人的亲朋好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骗取银行贷款归崔某个人使用。2018年2月,崔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8月,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30日,崔某被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类案)立案侦查,目前仍在羁押中。
2020年8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11月3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崔某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必须以崔某刑事案件认定的证据、事实和判决结果为依据,且审理的其他同类型案件均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四
杨某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基本案情】林某飞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杨某田驾驶的轻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林某飞受伤。同日,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林某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田负次要责任。林某飞起诉杨某田、某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89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部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30万元,剩余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杨某田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田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监督情况】杨某田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向承办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案件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并与原审法官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法律适用多次沟通。2021年3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该院首次民事监督案件听证会,邀请区监察委员会纪委干部、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区法院法官、律师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并对案件进行评议。
某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检察建议在法院审委会上被一致采纳。经过再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各项费用共计432678.78元,杨某田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次鉴定费8800元由鉴定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典型案例五
吴某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2014年,王某某承包了兰州市某区道路施工工程,雇佣吴某某、康某某等14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17年工程竣工。2014年年底第一次结算工资时,王某某向14名农民工给付总工资的20%,再给部分农民工又结算了一部分工资后,王某某声称由于发包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剩余工资待工程结算后再支付,14名农民工向王某某索要工资条,均被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自2015年起王某某再未给14名农民工发放任何工资,共计欠薪82480元,经多次催要仍迟迟不肯支付,期间1名农民工去世。讨薪未果,13名农民工向某县检察院求助。
【监督情况】2021年1月,吴某某等13名农民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驻村工作队反映王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情况,该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经查,14名农民工是某县检察院对口帮扶村的贫困户,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王某某无故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致其生活更加困难,生计无法维持。考虑到农民工的生活困境以及王某某的还款能力,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在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初步确定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
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着力打造“畅通化”、“高效化”协作办案平台,在检察院沟通协调下,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通诉前调解绿色通道,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区检察院三方参与下,与支持起诉的13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分两次全部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以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2021年3月12日,第一笔工资全部发放到个人。经过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律师等多方的协调配合,仅用了一个月,历时多年的追讨薪资“持久战”画上圆满句号。农民工代表吴某某拿到了久拖未付的工资,双手捧着追回的工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不善言辞的他们将其对检察机关的感谢化成鲜红的锦旗——“秉公执法护正义为民讨薪暖人心”“讨薪维权暖人心,排忧解难似亲人”。
典型案例六
某局申请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2007年起,兰州市某区村民刘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陆续占用耕地0.279亩修建住宅。2017年9月7日,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刘某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刘某送达。刘某拒不履行,某局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日向刘某留置送达。2018年4月8日,某局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以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局不服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监督情况】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依据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在某局行政执法台账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某局高度重视并采纳,与某区检察院召开座谈会,讨论该案后续,妥善处理问题,并与某区检察院就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交流意见。会后,某局书面回复检察建议:1.全面整改落实,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刘某送达;2.另行指派办案人对该违法占地案件重新调查核实,收集证据;3.开展执法大检查,对该局近几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全面自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今后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定期组织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典型案例七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8年间,杨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租用兰州市某县集体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农用性质,用于修建公司砖厂、办公、生活用房。经甘肃省地质调查院鉴定,杨某某占地总面积47.50亩,其中基本农田42.9亩,其公司占地开采黏土、修建生产设备、砖胚存放场地、道路,造成17.67亩基本农田被损毁,严重破坏了农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2020年10月2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大数据调查指挥中心发现该线索,移送至第六检察部,经审查第六检察部认为本案符合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8日检察官办案组现场取证发现,17.67亩基本农田已经因挖砂和修建场房被严重损毁,耕种功能完全丧失。
【履职情况】2020年10月28日,检察官办案组在正义网刊登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2020年11月29日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间,杨某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其非法占用并损毁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和生态修复,请求给予3个月的复垦时间。考虑到杨某某系农民,家庭条件一般,且当时已至年底,天气状况不适于立即开工复垦,检察机关同意杨某某的请求,建议其在2021年3月1日前对破坏的基本农田完成复垦,给予了被告充分的施工时间。2020年11月29日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兰州市院书面回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9日,检察官办案组到案发现场再次进行调查,发现杨某某并未如约拆除违法建筑、复垦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办案组对村委会个别村干部和部分群众进行走访发现,当地群众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漠和保护农田意识不强的情况,群众普遍认为杨某某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基本农田,但由于近年农村人口外流,土地无人耕种已然撂荒,可以修建砖场进行经济建设用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2021年5月27日,检察官办案组再次前往现场,被损毁的17.67亩基本农田已经进行复垦,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得到了切实恢复。
典型案例八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履职情况】2020年兰州市某区接连发生多起事故,安全隐患重重,时刻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已发系列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找隐患,发现事故发生地企业、社区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检察官办案组举一反三,全面收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了解受损情况,积极运用现场调查、视频照片取证等方式,对辖区存在的类似安全隐患进行分类调查取证。查明该区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后,向某局精准制发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为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某区检察院组织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人民监督员、某局代表及上级检察机关代表参加听证会,针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围绕现场收集的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说理,并结合监管部门法定职责,阐明了发出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5名听证员充分听取检察机关与某局代表双方的阐述后,分别从检察机关履职、某局职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方面对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进行评析,提出安全工作“防”在前的观点,充分认可检察机关主动督促某局尽职履责,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作风。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对案件进行单独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某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整改涉及问题,指导相关工厂对厂区进行安全排查,提高企业自身排查隐患能力,指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开展宣传工作,在国家、省市多级媒体播出警示、教育节目,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推送文章,有效增强了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的安全意识,使某区的安全事故起数及财产损失同比大幅下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