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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1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利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条例注重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可以结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海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等,依法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登山步道、骑行专线等户外休闲健身场地设施,并向公众开放。

为有效打造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生活圈,扩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与居住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条例规定,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用于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从事相关活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条例同时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有序开放。鼓励民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条例还对青少年体育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提出培养学生掌握一项以上适合其自身条件的运动技能,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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