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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林清容)

医疗保障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众可在2022年12月16日前提出意见。据悉,《办法》中提到,要扩大参加医保人员范围,下调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障作为人民生活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稳定器的作用。

《办法》表示,按照国家及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要求,对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框架及名称进行调整。一是将现行的职工居民医保“一体化”制度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一档、二档两种形式,原基本医疗保险三档整合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是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修改为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依旧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

同时,在参保筹资方面,《办法》做出多项调整。一是扩大参加医保人员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大到非本市户籍;扩大参加少儿医保人员范围,取消非本市户籍在园在校少年儿童参保需要父母一方在我市参保满一年的条件限制。二是下调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减轻职工医保一档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负担;将职工医保二档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按省统一最低标准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缴费比例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并适当减轻少儿、大学生的缴费负担。

关于医保待遇,《办法》修订,一是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确定,以及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按照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的规定执行;二是提高了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年度支付限额,进一步保障参保人的门诊就医需求;三是在住院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方面设置了与医院级别挂钩的差异化规定。四是增加异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新增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类型,提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

在大病保险方面,《办法》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更名为大病保险,下调缴费标准,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进行“二次支付”,并对医疗救助对象适当倾斜,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大额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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