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房产被查封
2017年前后,阿娴等11位案外人分别向被执行人阳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8套涉案房产,阿娴等交纳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房产。但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查封了涉案房产。随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因此,阿娴等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提出执行异议
得知自己购买的房产被查封,阿娴等人向天津二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其对相关房产享有实体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
法院依法解封
天津二中院支持了阿娴等人的异议请求,并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再次被查封
天津二中院解封后,珠海中院对于涉案房产的轮侯查封自动生效。
再次提出异议
阿娴等11位案外人不得不又向珠海中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
......
如果房产存在多轮查封,那么案外权利人将像触碰了多米诺骨牌一样,不断陷入房产被查封和申请执行异议的循环中。这种循环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
法官靠前执法
打破循环
珠海中院执行审查法官徐烽娟收到上述案件后发现,“虽然天津二中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阿娴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但是由于涉案房产存在多轮查封,他们仍需通过一轮又一轮的执行异议甚至执行异议之诉方能完成权利救济。”
| 徐烽娟 法官
“执行法官应该主动作为,靠前执法,尽力在执行实施程序中解除查封,免去案外人再次异议之累。”
徐烽娟法官、赖江林执行员依据生效判决,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法答疑后,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径行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