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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日前,浙江温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探索“行政异议”制度,让“民告官”更省事、更有效。

例如,温州龙港市民缪先生的母亲遭遇交通事故,迟迟没有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肇事者赔偿。按往常做法,他得先通过状告交管部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再向肇事方索赔。当地法院告诉缪先生,可以暂缓行政诉讼,先“行政异议”,也就是法院将案子转到交管部门先行沟通处理,缪先生表示同意。启动程序后,交管部门认识到自己的工作确有瑕疵,打官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于是主动组织缪先生和肇事者调解,次日此事就得以解决。

该案的结果可谓“多赢”:对缪先生来说,他原来要“告官”的本意,是拿到向肇事方索赔的法律依据,并不针对交管部门,不打官司节省了宝贵的时间精力,并且尽早拿到了赔偿金;对交管部门来说,避免了大概率被判决败诉、国家机关的形象受损;对法院来说,依法、高效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等原因,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众所周知,受制于法官职数等种种因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缓解,打官司常常费时费力,正义每每“迟到”。去年2月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防线,加快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成为当前政法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法院来说,除了定分止争,还需要努力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让群众解纷变得及时便捷,让正义加速实现,减轻当事人诉累。从司法实践来看,群众提出的不少行政诉讼案件,根本目的并不是“告倒官”,主要是为了取得某种法律依据或出一口气,这就要求法院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温州推行“行政异议”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抓住问题关键、直抵矛盾源头,有效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解决问题效率。该制度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前,让当事人多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选择,使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一个可以当面沟通、柔性对话的机会。如果当事各方达不成协议,群众仍然可以走复议或诉讼之路。

除了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等领域,也期盼各地积极依法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提供调解、仲裁等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做到方便快捷、诉讼和非诉讼对接、线上线下联动,全面建成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从而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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