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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只因为村民实施危房改造,夏邑县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蔡某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肯定,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用法律为村干部“撑腰”。

王某1949年出生,居住的两间房屋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建造。2019年8月2日,王某的长子为了改善父亲的居住条件,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危房改造的有关规定,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经村委会评议、乡政府审核和县级有关机关审批后,确定将该房屋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019年9月12日,负责此次改建工作的村党支部书记蔡某组织人员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改造。

时隔将近两年,蔡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王某在诉状中说,蔡某组织人员以为王某改造危房为由,“拿走”了他600元钱,还破坏了他的生活用电,要求蔡某赔偿各项损失7800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蔡某作为原告所在村党支部负责人,在原告的房屋形成危房时,依法履行职责,帮助原告将房屋修缮改造,使原告的危房更加适合居住,其履职尽责的行为应予以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会亭法庭副庭长郭希海告诉记者,本案是行为人依法履职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件。本案中,蔡某作为村党支部负责人,对王某的危房进行改造,是积极履行职责,为群众办实事的表现,是法律和社会公德所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正能量行为。王某认为蔡某利用危房改造机会“拿走”其600元,并毁坏其财产,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证实的观点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便蔡某对王某财产造成部分损害,因蔡某履行职务的正当性和积极性,作为王某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本案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肯定了蔡某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利于道德风尚的传承,对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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