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戴上“紧箍”
——《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背后
(相关资料图)
朱晨欣 本报记者 陈化先
9月29日,《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0月27日,在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赣北专员办主任罗盛金说,“这是我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移动源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指什么?其排气污染有哪些危害?《条例》有什么特点,如何实现有效监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又是如何认定的?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是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今年8月,全省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为1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4%,同比上升0.3个百分点。
蓝天白云常伴、繁星闪烁常见的江西,细颗粒物月均浓度每下降一个百分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每上升0.1个百分点,难度都倍增,可谓人到半山路更陡。
“如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必须坚持精准治污,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查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原因时,我们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就是其中之一。”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邹新说。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机械设备。
据统计,目前我省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约80万台。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量相当于50至80辆一般机动车的排污量总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柴油和重油为主要燃料,排放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等。其中,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物是大气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形成的重要原因。
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3年前,为了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底数,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编码登记,当时仅有8.7万台机械进行了环保信息编码登记。
“造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编码登记少的主要原因有,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存在一些障碍,基层监管合力尚未形成。部分机械所有人环保意识不强,机械保养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燃料等现象,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相关责任部门存在监管能力不足、处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来引导、规范和保障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罗盛金说。
为此,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与省生态环境厅通力合作,今年年初,《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环资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建起草专班,形成草案,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镇居民等发送调查问卷,并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建议,经过数十次修改,形成议案草案。9月29日,《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法规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小、快、灵”。“小”是指精准立法,条例共17条,是省人大常委会40余年制定的条文最少的一部实体性法规;“快”指的是高效立法,由于条例调整对象单一,法律关系简单,修改、审议过程中分歧意见不大,《条例》从启动到出台仅半年多时间;“灵”指的是管用立法,《条例》通过实施性、补充性的精准制度安排,填补了全国性立法落实到地方的一些操作性规范空白。
“《条例》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登记制度,形成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设了统一的监管平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万祥裕说。
根据《条例》,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一机一码。生态环境部门担负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要求住建、交通运输、工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在系统中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等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值得提醒的是,《条例》明确了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现有的尚未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再“任性”
2014年至2019年,我省在各城市建成区实施黄标车环保限行政策,取得了缓解中心城区大气污染、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的良好效果。
借鉴此经验,《条例》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考虑各地发展情况不一,城市人民政府在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区域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以及本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以及禁用区域,并在公告中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实施标准、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域、监督管理、实施日期等内容。
《条例》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来界定,即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标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另一方面,借鉴省内外城市经验,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值得注意的是,高排放机械主要针对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等7类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