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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郁文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法治保障”章节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需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12种情形。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开放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和附则六个章节,其中在“法治保障”中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或者退出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的,或者未及时、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和纾困帮扶措施;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未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意见;其他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