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3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跃兵)3月1日,《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永州城乡农贸市场管理从此有法可依。
2020年,永州市回应广大群众要求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的呼声,市人大常委会将“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作为审议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去年8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模式做出原则规定,要求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厘清各方职责,明确规定商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能职责;规范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标准编制,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选址,建设变更等。同时,规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着力解决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较差、安全保障缺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