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8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的第8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共6件,情况属实3件,不属实3件。目前5件已办结完成,1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编号103:“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城子头石英岩矿区东南面倾倒几十万方废渣废土,破坏了草地了,容易导致泥石流隐患,矿区为了应付检查在石坡上面栽树,矿区与祁连山林场交界,破坏生态,生活区、办公区均建在林场内。”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民乐乡城子头,法定代表人邓*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6759360507。采矿许可证号C6201002010127130099695,有效期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开采矿种为冶金用石英岩,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矿区面积0.0304平方公里。
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矿区内东南侧确有倾倒的废渣废土约400余方。但经核实,矿区内用地为采矿用地,不存在破坏草地问题。为防止泥石流的发生,企业在该处植树60亩固土护坡。所述“祁连山林场”实为奖俊埠林场(奖俊埠林场位于永登县武胜驿镇,林场管辖区总土地面积12510.7公顷),经现场勘查,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区位于奖俊埠林场以西,距离约60多米,永登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城子头石英岩矿矿区、生活区、办公区均不在林场范围内。
下一步,永登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07:“兰州市近郊四区的生活垃圾全部在丰泉发电厂倾倒,近期以锅炉检修为由将车辆分流至后面填埋场,存在的问题:1.生活垃圾倾倒效率降低,影响我们生活垃圾的清运。2.往填埋场倾倒的路段未硬化,车辆多尘土飞扬,污染环境。3.道路坑坑洼洼,垃圾车都是重车,安全隐患严重。4.近几年(除了去年)每年夏秋季垃圾场以检修为由半负荷运行,造成垃圾车长时间排队等候,2020年有段时间倒一车垃圾,从排队到倒完排队10几个小时都是常态化。5.兰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仅有丰泉一家,满负荷运转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更何况检修期。6.城关区生活垃圾处置证以往有效时间是1年,今年仅办理3个月的有效期,到期后因疫情延续至4月20日,缩短有效期,与优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如今马上到期,无人出面解决,询问相关部门工作但一直未回复,政府审批微信群咨询也无人解释回复,但无处置证垃圾厂不让车辆进入。”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①丰泉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规模为2000吨/日,夏季高峰期入厂垃圾量达3000吨以上,已远远超出2000吨/日的设计处理能力,垃圾池处于暴库状态,影响生活垃圾正常倾倒。为解决生活垃圾倾倒时间长的问题,兰州市城管委积极协调组织进行垃圾分流,一部分生活垃圾进入庙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部分生活垃圾进入丰泉发电厂,有效缓解车辆排队时间较长问题。
②庙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入场道路可研设计为砂石路,为防止道路扬尘,庙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安排洒水车定时对路面洒水,有效解决扬尘问题。
③经兰州市城管委实地勘察,庙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入场道路符合可研设计要求,填埋区道路根据垃圾填埋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④2020年8月1日,因G1816乌玛高速公路兰州新区至兰州段中通道项目施工不当,造成山体滑坡,导致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10KV输电线路2#铁塔(肖家窑互通B匝道边坡输电线路铁塔)倾斜,丰泉发电厂停运。兰州市城管委立即组织向庙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分流,但庙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处理能力为260吨/日,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达到2500吨以上,远远超出设计处理能力,导致车辆排队时间较长。
⑤丰泉发电厂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规模为2000吨/日,为解决丰泉发电厂长时间超负荷运营问题,目前已启动丰泉发电厂项目二期,处理规模为1500吨/日,该项目已于2020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待丰泉发电厂项目二期建成后,可有效解决丰泉发电厂超负荷运营问题。
⑥2021年10月前,城关区生活垃圾处置证由城关区二级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进行办理,10月后根据“放管服”权责清单及机构职能,城关区城管局对该项行政事务审批流程进行梳理,暂定由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进行前期“政务受理—费用核准”流程,城关区城管局进行制证发放。2021年度第三方物业服务企业制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为保证第三方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使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与生活垃圾处置证日期限保持一致,城关区城管局特将已到期生活垃圾处置证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核准台账及费用,城关区城管局已于2022年3月31日、4月19日两次对到期处置证进行延期。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兰州市城管委将继续督促城关区城管局对部分遗留生活垃圾处置证到期的物业公司进行垃圾费用的核准及新证更换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证“受理—审批—发放”程序进一步梳理整合,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计划于5月20日前办结,完成平稳过渡,保证企业权益及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受理编号114:“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五社周边有私人老板非法采砂,导致耕地内有很多大坑,破坏两三千亩耕地。”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是近年来永登县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并严加管控和大力生态修复的区域。由于该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为了改良耕地种植条件达到更好的保墒效果,政府主导改造旱砂地,当地农民就地取砂覆盖地表,便形成了许多砂坑。2011年兰州新区开始建设,建筑用砂石料需求量巨大,毗邻新区且砂石资源丰富的上川镇五联村就成为非法采砂突出地区,许多当地村民受利益驱使,在改良农田形成的砂坑进行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土地破坏。经实地测量,五联村已破坏土地616.49亩,目前已治理恢复约440多亩。
(二)查处情况
历年来,永登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国土、水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违法盗采砂石资源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上川镇五联村范围内违法倒卖、占用土地用于非法采砂行为17宗,收缴罚款22.147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宗,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宗。2012年12月10日常*曾、闫*太因非法转让倒卖耕地用于采砂,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月4日常*善因非法转让土地、非法采砂,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1月20日朱*照等人因非法占用上川镇五联村境内插花地用于采砂,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月20日常*德、徐*胜因非法转让、非法占用耕地采砂,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2月26日陈*年因非法占用上川镇五联村境内插花地用于采砂,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特别是2016年以来,对该地区非法建设的14家无证照砂场进行强制拆除。2020年3月,永登县政府制定下发《永登县关于开展非法采砂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0〕7号),组织公安、法院、农业农村、环保、水务、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对上川五联地区开展24小时巡查,通过夜间动态巡查、在重点路段、路口设立检查值班站点、查扣非法采砂设施设备、督促恢复地貌环境等措施,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非法盗采砂石造成的破坏土地恢复工作,2022年1月10日,永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上川镇对五联村被破坏土地,按照引进土地整治和生态农业项目对破坏土地进行恢复。目前,甘肃省鸿祥盈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砂坑修复、土地平整,分步实施生态恢复,发展现代农业项目。该公司现已平整修复土地约440多亩,配套灌溉渠道3公里,机耕道1.5公里,土地已达到耕种条件。
下一步,永登县人民政府将持续推进现代农业项目实施,加快治理破坏土地,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18:“举报人对受理编号51号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再次来电称,在兰州新闻频道查看到不属实,举报人称是28亩耕地,但在新闻频道播报的是半亩耕地,情况不属实,要求继续督察。”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榆中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9日,榆中县人民政府再次安排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复查。
经复查,三角城安置小区位于城关镇三角城村,东邻村民耕地、西邻空地、南邻村庄、北邻三角城小学,三角城安置小区西边空地(约33亩)已于2017年8月11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7〕220号)批复为国有建设用地,小区东边耕地目前村民已种植花菜和大豆等农作物。附近均未发现挖沙痕迹,不存在挖沙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综上,三角城安置小区四周均未发现挖沙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反映情况不属实。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19:“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接驾嘴村五社村民反映,在G22青兰高速公路巉口至柳沟河段接驾嘴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FJ2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甘肃路桥宏盛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甘肃新瑞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2020年3月20日,施工单位将挖机开进其家位于高速路边农田中进行施工作业,将其家土地毁坏且将树根、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堆在田地里,导致耕地无法播种,施工单位承诺在施工结束后修复土地、田埂、水渠等,达到耕种条件,其由于土地已被破坏且服务区改造为国家工程,被迫同意施工完成后恢复土地;2021年3月27日,在其不知情情况下施工单位挖机私自在其土地里开挖基槽,埋下水管将服务区生活废水一起排入河沟里,此下水管为永久性设施,举报人发现后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但耕地彻底被破坏,多次向项目负责人反映,截止目前仍未解决,破坏的土地无法耕种,现服务区已营业快一年时间,生活废水及路面雨水全部留到土地开挖的深基槽内造成水土流失,且部分废水流入河沟内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榆中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9日,榆中县人民政府安排榆中县自然资源局、榆中县水务局、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经榆中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G22青兰高速公路巉口至柳沟河段接驾嘴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FJ2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需临时占用夏官营镇接驾嘴村五社村民牛*君承包地。2021年3月16日,接驾嘴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FJ2标项目经理部与牛*君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并支付牛*君临时占用费7500元。按照协议第四条第八项:“占用期满后,乙方恢复甲方用地可耕种状态”规定,接驾嘴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FJ2标项目经理部拟对该地块进行恢复时,遭牛*君阻拦。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5号)规定:“地下管网(廊)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铺设于地下的油气、燃气、电线、电缆、排水等各类地下管网管廊,建成后可恢复原地类的用地”属于实地未变化图斑地块,因此该地块按照实地未变化处理。综上,由于牛*君与接驾嘴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FJ2标段项目部签订了《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属民事纠纷,不属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议牛*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经榆中县水务局联合夏官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排水管为G22高速公路雨水管,材质为PE波纹管,管长约30米,直径约1米,管沟宽约1.5米,深约2米,管道埋设在牛*君的农田耕地中(属雨水管临时用地),主要用于收集高速公路路面雨水。接驾嘴服务区产生的生活废水全部集中收集后拉运到夏官营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从高速公路边基收集口收集后流向龛谷河沟里,因此不存在生活废水排放及水土流失问题。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21:“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村民反映;该村永登鑫鑫绿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利用紧挨庄浪河河坝便利,长期偷采河沙,占用农田耕地,非法生产u型槽。”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永登鑫鑫绿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大同镇北同村十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MA733GCA06,法人代表李*芳,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制造和建材批发,主要产品为u型槽,生产工艺为水泥、砂石混合加水搅拌后入模、成型、晾晒养护。经核查,该公司距离庄浪河河坝约30米,生产用砂石料购买自永登昇沣建材有限公司,有购买砂料凭证。厂区附近庄浪河沿线,未发现偷采河沙迹象,不存在偷采河沙的问题。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打点勘测,永登县鑫鑫绿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不属于耕地,不存在占用农田耕地非法生产u型槽的情况。
下一步,永登县人民政府将持续加大河道岸线巡查与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生产。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