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依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性行政措施。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上述强制措施不当,也可以申请复议。

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和环境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义务后,针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或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执法行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环境行政主体一项必要的权力,是环境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将很难进行到底。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因此,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机关并不享有独立的环境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所科义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执法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负责对其实施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应当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视作环境行政机关执行权能的体现,是环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环境行政机关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强行扣缴等。

三、环境行政处罚是怎样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执法手段,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以及环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以设定环境行政处罚的文件主要有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有权行使环境处罚权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拥有部分行政处罚决定权,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决定,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另外,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环境行政处罚权也可以授权或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

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环境管理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使环境行政处罚区别于针对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环境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环境执法方式,为了保障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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