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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柳州9月18日电 (付华周)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柳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责,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养老诈骗案件获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检察机关审查及审判机关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利用其成立或控制的多家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提供养生养老服务、发展会员、购买消费期权等为由,以定期支付年利率8%-18%不等的现金高额消费券、返还租金补贴、消费卡补贴等还本返利为诱饵,通过聘请业务人员在人群流动密集处发放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组织旅游参观等方式,诱导不特定人员以支付养老公寓预定金、购买消费期权等形式进行投资。韦某、苏某在明知龚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核算,龚某、韦某、苏某以上述方式吸收203人投资款250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通过公开宣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由,骗取203名不特定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2513万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其13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韦某、苏某明知龚某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而非法集资,仍然帮助吸收、管理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其参与程度及地位、作用,分别判处二人6年6个月有期徒刑和3年10个月有期徒刑。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龚某系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组织者、指挥者,隐瞒其负有高额外债、实际经营的公司企业无盈利的真相,以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为由,对外公开非法集资,借新还旧及吸收资金后随意投资、挥霍资金、拒不说明资金用途,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韦某、苏某明知龚某未经许可而非法集资,为其提供宣传、管理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介绍,该案系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柳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彰显了该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下一步,柳州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力度,与相关单位形成打击整治合力,确保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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