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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通辽日报
本报讯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排除妨害案,有力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常某未在解除协议后自行拆除在草牧场自建的生产设施,内蒙古某公司以未履行双方签订的《草牧场养护使用协议书》为由,将其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常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内蒙古某公司的草牧场,拆除、清空草牧场上的生产设施。判决生效后,常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蒙古某公司向霍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搬离并拆除自建生产设施,但常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与常某沟通后,常某仍拒不履行。随后,霍市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常某在草牧场自建的房屋处强制执行,同时邀请检察院民行监督科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迅速拉起安全警戒线,封锁涉案现场,有条不紊地引导挖掘机进行拆除工作,并利用执法记录仪对执行全过程进行记录。经过两天的紧张工作,最终将涉案地附属物全部清理完毕,现场将涉案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公司,案件顺利执结。